5.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聘用教师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编制数内聘用的教职工和使用控制数内聘用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完善相关聘用手续。认真做好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作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五)政府主导,完善机制
1.健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市政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学前教育相应的标准,统筹城区学前教育发展。县(市、区)级政府对本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具体实施本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加强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准入及管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乡镇政府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3.建立规划实施验收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重要任务,加大监督力度。要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要围绕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建立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机制。从2011 年开始,分年度、分县(市、区)对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六)规范管理,提升内涵
1.落实学前教育准入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举办标准,开展幼儿园的合格评估和等级评估,提升办园水平。
2.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改革保教模式,注重幼儿体质锻炼、行为习惯养成和智力开发,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3.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批注册标准和程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