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投入,促进发展
1.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市、县(市、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应明显高于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采取政府奖励、税费减免、金融扶持和土地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园;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助园,捐赠资金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捐资助园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表彰。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我市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保障和维护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
(四)加强配置,充实队伍
1.核定幼儿教师编制。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学前生师比,核定适应工作需要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通过公开招录、富余中小学教师转岗等方式,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的配置标准配备所需的教职工。
2.严把教师入口关,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教师资格注册制度,严把入口关。探索通过委托培养、自主定向培养等形式,吸引更多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学前教师队伍,鼓励非幼教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充实到学前教师队伍。组织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学前教师队伍。
3.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到2011 年底,完成县市区幼教专干和教研员全员培训;到2012 年底,完成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到2013 年底,完成全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对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后,充实到幼儿园师资队伍。
4.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研员队伍建设。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学前教育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要明确专(兼)职幼教辅导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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