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5、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全部纳入省级集中采购。
16、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17、零售药店按相关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18、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指导和监督,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店购买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9、启动5所县(市)区医院、1所中医院、27所乡镇卫生院、1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所果树农场卫生院和80个村卫生室建设。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20、健全和完善相关措施,推进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政策。
21、选送150名县、乡镇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学历教育。
22、招收218名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23、通过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专项培训、适宜技术培训、医护人员岗位培训等措施培训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面不低于30%。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4、政府负责对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给予补助。
25、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26、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以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形式给予合理补助。
四、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27、按照国家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内容,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城市居民建档率达到30%左右,并对部分农村居民进行建档试点。
28、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
29、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30、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
(八)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1、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等项目的监测、筛选、综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