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政法处。负责市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政法、军警、人防(民防)等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拟订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七)社会保障处。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管、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的预算指标;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拟订;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八)农业处(挂基层财政管理处牌子)。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办(扶贫)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的预算指标;负责市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国有农垦、水产、森工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基层财政的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九)经济建设处。负责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协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牵头管理和拨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研究;牵头负责财政性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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