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市场拓展和合作交流,协调和指导全市引进内资工作;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开展区域产业协作。
(十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产业信息发布和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管理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协调全市茧丝绸工作。
(十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推进企业管理咨询资质认定。
(十三)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相关的政策,协调全市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协调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开展安全保障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除计算机病毒防治外),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规划并协调管理,组织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等“多网”融合发展;指导推进全市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六)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国家、省下达的国防科技工业高新工程、专项计划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实施,并提供保障服务;审核报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承担相关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军品市场;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实施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产业化,指导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发展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和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与流转、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国家、省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担保及再担保资金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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