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请求增加我市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市内成品油运输。公安部门对中心库及重点加油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依法加大成品油销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幅度,进一步抑制成品油消费。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按照县(市、区)的规模,每个县(市、区)保留1-2个加油站,玉林市城区保留3-5个加油站,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进行供应。公安部门进驻中心库和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2.4 Ⅰ级
(1)协调机制。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I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进行事态发展的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办法和规定,每天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油,市财政局配套相应资金。市应急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
(3)销售保障。全市设1-2个特供加油站,严格实行计划供应。
4.3 应急成品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成品油中断供应紧急状况,按照下述顺序和范围给予成品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成品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