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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指导市级医疗机构、各区县卫生局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3.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对救助中发现的流浪危重病人,就近医院要及时救治。
  4.坚持“先治疗后救助”原则。对救助过程中发现的危重病人,医院应先行救治。患者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安置及经费结算。
  5.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综治部门
  履行协调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十一)文明办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精神文明单位考评体系。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宣传、褒奖工作。
  (十二)机构编制部门
  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设置救助机构规格编制,配足工作人员。
  (十三)残联
  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对适龄流浪残疾人进行就业培训安置,对淄博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开展“扶残助学项目”、“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社会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倡议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活动,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支持、参与救助保护,通过机构内助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安置流浪未成年人。
  四、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严格工作责任追究,对救助保护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区县,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信息畅通,责任明确,履职到位,形成齐抓共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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