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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6.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便利。
  (三)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及其督查落实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司法行政部门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救助矛盾纠纷,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教育部门
  1.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教育资助和减免,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2.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
  3.指导、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施行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专职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3.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增加社会公益性人员岗位。
  (七)城管执法部门
  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城管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八)铁路、交通部门
  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
  (九)卫生部门
  1.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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