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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6.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7.救助保护机构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在卫生、残联等部门指导下,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
  8.建立健全助学助困机制,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家庭困难的要予以帮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9.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强化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招聘社会公益岗位,满足救助工作需要。制定救助管理制度,规范救助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救助工作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二)公安部门
  1.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发现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2.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3.加强接处警工作。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4.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出具查找证明(在我市流浪2年以上),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申报,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经过3个月以上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出具查找证明,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申报,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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