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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完善救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全市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加强基层救助站点建设,不断完善救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救助点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切实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召开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2.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做好安置返乡。救助保护机构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4.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后,与其监护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5.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安置机制。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会同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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