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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救助机构受设施、资金、人员等因素制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救助政策和保护措施,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年底前,实现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救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救助保护能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日常工作。各区县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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