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3、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2011年,100%的城市社区至少达到“五个一”: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加强对社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确保畅通;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倡导居民家中配备灭火器,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优化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1、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要重点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储存与住宿合用场所,老式居民楼院,“九小”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要限期改造搬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征收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搬迁改造。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制度和重大火灾隐患分级挂牌督办等制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有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依法实施临时查封、搬迁或改变建筑物用途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的控制。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执法网络资源,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依法不给予施工许可;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文化、卫生、工商、体育等部门依法不给予相关行政许可;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单位,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不给予相关许可;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并将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生产单位要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以分割销售等方式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分区,改变或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疏散设施布局、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