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消防工作考评奖惩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青岛建设检查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督查考评。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查明事故原因,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
1、修订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编制和实施《青岛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11-2020)》,切实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纳入规划。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修订本地区城乡消防规划,并将镇消防规划纳入其建设总体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2、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确定建成区消防站建设任务。重点建设海底隧道特勤消防站、地下铁路特勤消防站、青岛火车北站特勤消防站、前湾保税港区特勤消防站、青岛高新区消防站、城阳区河套消防站、崂山区沙子口消防站、航空消防站、胶南临港区消防站以及市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心;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市内四区小型消防站置换成普通型标准消防站。五市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应当按照要求增建消防站。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同时,按照国家标准配齐配足消防车辆、装备。
3、加强消防供水、通讯与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消火栓建设按标准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建设,已建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每120米布点安装1具市政消火栓,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周围150米范围内和城市主次要道路、居住密集区公共消火栓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市政公用建设部门、供水部门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火栓定期维护保养、巡查制度,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和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加强消防用水管网普查与维护,积极推广安装新型防盗防撞市政消火栓和消防用水计量设备,减少消防用水漏损。城市街区道路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能够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通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加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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