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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火灾控制目标。全市火灾防控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积极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杜绝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10万人口死亡率下降20%以上。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1、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消防经费、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上级政府每年要与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对其分管领域负责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制,健全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终述职制度。
  2、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部门工作会商、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对消防工作的监管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辖区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3、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要增强消防工作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要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4、加快推进消防法制建设。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推动修订《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修订《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修订《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引导、规范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发展、管理;修订《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制定《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提高高层建筑火灾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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