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村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三区五市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村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镇(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各区市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由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不低于省规定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标准60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市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补助。按每1000服务人口一名村医、每名村医6000元的标准,市级政府给予的专项补助,对平度市、莱西市按1:1的比例负担,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按1:2的比例负担。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
2.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级医院或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镇(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市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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