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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二)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青岛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青发改社会〔2010〕744号)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村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按照村卫生室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内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2.强化区市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市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镇(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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