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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保障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地方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日常考核体系;要采取政府购买、政策扶持、政府送器材等方式,逐步扩大体育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使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资金投入。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差距。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加快城乡基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雪炭工程”、“少数民族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全民健身工程的惠民、利民范围,提高便民程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乡基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有地可用、有地可建。各市(州)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社区、街道等公共场所、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拓展体育健身场所,为人民群众健身提供便利。

  (五)完善场馆开放制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名称、开放天数、具体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并形成制度。非公共体育场馆可采取有偿方式对群众进行开放。对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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