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国外、境外投资者到光谷规划区投资的外资项目;
(二)引进国内投资者到光谷规划区投资的内资项目;
(三)光谷规划区内企业扩张再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奖励政策
(一)凡在光谷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3亿-5亿元(不含5亿元),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5‰和0.6‰的奖励。
(二)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0.8‰的奖励。
(三)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1‰的奖励。
(四)凡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新建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符合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介方和投资方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和2‰的奖励。
(五)光谷规划区内已投资的电子信息类企业进行扩张再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者,按上述(一)、(二)、(三)、(四)款奖励政策之规定,只奖励投资方。
第三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光谷规划区引荐投资者,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且经投资方书面认可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外、境外、国内投资者以及光谷规划区内扩张再投资的电子信息类企业。
第四条 投资要求
(一)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为25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如有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要在双方约定建设期限内按时开工、竣工。
第五条 申报及奖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