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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设局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四)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建设局予以登记认定并在《审核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其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民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七、配租管理

  (一)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每半年各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初。保障家庭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

  (三)实行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由市建设局出具租金减免联系单,产权单位凭联系单与保障家庭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保障家庭应按租金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八、年审退出管理

  (一)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0月初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

  (二)市建设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对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租金等。

  1.对原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年审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退回廉租住房,改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退房过渡期最长为6个月,在退房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退房过渡期结束后,仍未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同时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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