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液化石油气及其气瓶经营服务单位(点)安全责任。各液化石油气及其气瓶经营服务单位(点)应认真做好气瓶(满瓶)销售前检查及流向登记工作,禁止销售使用无使用登记标志或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禁止销售使用未经衢州市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发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部门,并妥善保管相关气瓶和单据,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现有销售使用或擅自处理超过检验有效期“螺丝瓶”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格气瓶报废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瓶充装、检验、经营服务、废旧金属回收等单位清理、报废“螺丝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要求严格把关。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应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价格折价收购后,由具有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严格按气瓶报废程序处置,严禁擅自收购处理报废气瓶和对报废气瓶修理、翻新。
(五)加大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未经使用登记非自有产权瓶、超过使用年限或检验有效期的气瓶以及检验单位继续检验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螺丝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重从严处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构撤销其充装许可证、检验许可证。市公安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整治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既是一项安全工作,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的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发布“螺丝瓶”更新淘汰公告,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气瓶安全的法律法规、使用常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充装检验单位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防止因不明真相而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