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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9号)及省经信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落后水泥粉磨设备淘汰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0〕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10年底前:先淘汰等量置换的落后水泥磨机和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水泥磨机10台。其中:衢江区3台、江山市5台、龙游县2台。

  (二)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2米以下的水泥磨机63台。其中:龙游县20台、江山市41台、常山县2台。

  (三)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15台。其中:龙游县3台、江山市11台、开化县1台)。

  二、政策措施

  (一)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的水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质量技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相关部门一律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落后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方面的监控,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的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水泥粉磨生产线的,必须符合规划、环保、能源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减量置换”原则,必须选用直径3.2米以上、配备辊压机等节能设施且产能在60万吨以上的水泥磨机,并逐级报省经信委核准。

  三、考核奖励

  (一)市政府从衢州市(本级)拆除水泥机立窑生产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列入2010年淘汰计划的衢江区3台直径2.2米以下的水泥粉磨生产线进行补助奖励(按计划期限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每台生产线兑现6万元,超过计划时限淘汰的不予补助);各县(市)也要安排一定资金,对在2012年底前淘汰的水泥粉磨生产线予以适当补助奖励(在企业完成水泥粉磨生产线拆除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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