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并联”审批,由首办部门或窗口将行政相对人呈报的所有审批要件分别送至其它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在同一时间内共同完成审批事项。着力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行政审批实施全程监察,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逐渐实行网上审批。
2.严格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
凡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及程序规则制定工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准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没有完成细化和量化工作的,一律按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对新出台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适时调整。
3.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收费权。
凡确认具有执收权的,一是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二是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按规定统一到发展改革部门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登记,核发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收费标准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取缔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的行为。
4.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检查权。
凡是确认具有检查权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违法和突发事件的检查外,其他检查一律实行涉企检查核准报告制度,按照《长春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实施办法》和《涉企检查收费明白卡》制度规定,凡到企业进行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到政府法制部门开具《行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建立“部门联检、处室并检、归类合检”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5.严格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权力分解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合理分工制度,形成交叉式分工相互制约的格局,部门内设机构也要建立权力分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针对重要事项,特别是人、财、物方面的工作要坚持做到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建立风险共担制度,落实各方责任。
建立权力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环节排查廉政风险点,并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一项权力、一个风险点建立一项制度,列出重点岗位和权力风险点,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建立监督追究机制。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建立强有力、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责任,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专门机关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法制、审计部门等专门监督机构,对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每年开展检查或抽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出现滥用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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