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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三)准许与视频图像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四)侵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五)买卖、散发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六)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

  (七)故意删除、修改、增加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八)故意中断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九)遮挡依法设置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

  (十)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十一)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为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关键证据、线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设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统一的提示标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责任主体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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