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
(二)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城市交通的重要部位;
(三)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的重要部位;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大型图书馆的重要部位;
(七)公园、风景名胜区、大型广场、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重要部位;
(八)旅馆、宾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大中型商业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
(九)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重要部位;
(十)通讯、邮政、新闻、科研等重要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一)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
(一)医院的病房、手术室等诊断、治疗场所;
(二)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厢、包间;
(三)集体宿舍房间;
(四)公共化妆间、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
(五)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
(六)选举投票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
(七)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