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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除上述两项外,确需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受理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代建方式。

  第七条 市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须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和使用要求,办理项目立项和筹措建设资金;

  (二)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相关建设条件和政策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专用(专业)设备采购、竣工验收,接收竣工资料;与市建设中心共同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二)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项目设计招标,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及时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三)负责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和采购;

  (四)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工程联系单的审核和报批;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七)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八)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九)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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