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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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