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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对公交场站等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办理并简化建设用地手续,按划拨方式供地。

  (九)责任单位:市土地发展中心、市住宅发展中心、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在进行城市土地成片收储、开发,建设大型项目、保障房、或道路建设时,应将公交配套用地并入拆迁。公交场站建设要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后移交城市客运场站公司管理运营。

  (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建立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监督公交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执行工资标准。对公交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以及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的足额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将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简化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加快公交配套的清洁能源加气(充电)站等项目立项、审批进度。

  (十二)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协助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对影响公交安全行车的道路绿化带,要及时采取修剪、移植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三)责任单位:公共交通企业

  1、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计划,根据客流变化情况,加大车辆密度,缩短乘客出行时间。

  2、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清洁能源车辆,及时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

  3、加强对车辆、场站等设施的维护保养,保障群众安全,让群众放心乘车。

  4、在市交通委监控中心和智能公交项目技术标准框架内,加强公交系统信息化建设。

  5、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交车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为创建文明城市打好基础。

  6、强化对企业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提升行业服务意识和 服务水平。关心公交职工生活,合理提高公交一线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规划、财政、城建、交巡警、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地税、园林、土地发展中心、地铁和公交企业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形成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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