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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市区公交企业发展清洁能源车,新增、更新欧Ⅲ以上普通柴油公交车,市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同时争取环保资金,对清洁能源车辆购置予以更多资金补助。

  (五)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应随道路同步建设。原则上,将道路沿线的公交首末站用地并入道路用地同步征迁。

  2、组织协调城市快速公交专用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

  3、协助做好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和公交港湾等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

  4、市政建设可能影响公交交通通行时,须在施工前15天告知交通管理部门。

  (六)责任单位:市交巡警支队

  1、对双向六车道道路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五年内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80公里以上。先行加大对现有三条公交专用道的管理力度,2012年新设置1-2条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对部分路段限制非公交车辆的通行,确保公交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

  2、2014年前,完成路口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建设,缩短公交车辆在路口的停留时间,加快车辆周转。建成后实现与公交智能管理系统信息共享。

  3、严格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管理,建立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监控系统,加大对占用优先(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的查处力度。

  4、配合做好公交首末站和中途停靠站点的设置,尽量方便公交车辆停靠和群众乘车。

  5、在制定道路交通管制方案时,根据道路条件和流量状况,充分考虑公交车辆双向行驶,减少因道路禁左和单行对公交车辆的影响,确要采取禁左或单向行驶交通管制时,应充分考虑群众出行和公交对置设置站点的规律,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前,须提前5-10天通知交通部门。取缔公交站点前后30米和影响公交车通行的占道停车。

  6、对确实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公交车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的情况下,协助做好公交车在首末站有序占道停放。在夜间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的道路上,允许公交车停车过夜。

  7、配合做好智能交通控制中心与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的对接。

  (七)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对公共交通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按照国家、省的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原则,科学核定和监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对需实行分段计价的公交票价,组织论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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