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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1、根据已编制的《福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福州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确保公交用地的落实。

  2、在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路网规划,原则上,双向六车道的城市道路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

  3、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以及大型公共场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小区、商贸集中区,规划配置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

  4、对规划确定的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公交港湾等公交项目用地,实行最严格规划控制,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用地。同时简化公交场站建设的建审程序,加快公交场站建设。同步确定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对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的需求,并作相应规划。

  5、加强清洁能源加气(充电)站规划,保障清洁能源公交车加气(充电)需求。

  6、严厉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发展公交事业。保障公交场站、公交港湾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每年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并在资金上予以保证;对公交车辆新增、更新以及公交智能化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2、2012年底前,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每年定期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审核后给予专项补助。

  3、在成本规制没有建立之前,对今后开通新线、冷线实行“先评估,后补贴”的制度,帮助公交企业解决资金运行困难,调动公交企业的开线积极性。其中,对于采取线路直接委托的,由市财政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线路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亏损数额作为企业经营补贴的标准;对于采取线路负额招投标的,以评估的亏损数额作为标底进行线路招投标,并按招投标确定的补贴额,由市财政根据中标企业的经营年限逐年拨付补贴额。

  4、在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建立前,实行“先垫付、后结算”的油价补贴与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油价补贴,每季度按上一年度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标准先由市财政垫付,待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款到位后再按实际结算。对购买学生票、老年人免票以及残疾人免票等政策性亏损部分按一元钱予以补足,并分别在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实行先预拨半年亏损补贴,每年年底实行结算的办法,以维持公交企业的正常运转。对公交企业新增的空调车夏季运行所增加的空调成本予以补贴。公交车月票逐步过渡到打折卡,在过渡前,对月票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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