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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分解

  (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公交停车场、首末站和公交保养场建设,将公交场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3年内建设公交场站10个,其中,2012年建成2个,2013年建成4个,2014年建成 4个。

  3、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五年内每年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20条以上,新增、更新公交车500辆以上。

  4、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质量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加快公交智能管理系统第一期建设,2012年前投入使用。提高公交运营管理能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合理组织交通,最大限度发挥现有交通设施的潜力。在征得世界银行认可的基础上,力争2015年上半年初步建成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实现对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智能化调度管理,方便市民出行和服务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6、对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客运线路和市区周边短途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统筹发展城乡客运。

  7、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加强公交场站行业管理,建立公交场站管理与公交线路运营的有序统一。

  (二)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各县(市)人民政府,2012年上半年完成将城市公交行业管理职能由建设部门移交到交通部门。

  2、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发展公交事业。

  3、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于2012年上半年制定本地区公交优先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城区公交场站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5、逐步完善市区公共便民自行车服务管理系统,2013年底,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达到10000辆公共便民自行车的规模水平。马尾区及各县(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设公共便民自行车服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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