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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