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