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五、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物价、人防、教育、税务、工商、总工会、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强化监督检查。
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附则
(一)本规划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划由衢州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附件1
2010-2012年衢州市区城市和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汇总表
年 份
| 改造起止
时 间
| 改造面积(㎡)
| 投资规模(万元)
| 套型标准(㎡)
| 安置户数(户)
|
2010年
|
| 24300
| 10400
| 60-120
| 419
|
2011年
|
| 64000
| 22160
| 60-120
| 947
|
2012年
|
| 54400
| 21100
| 60-120
| 729
|
合 计
|
| 142700
| 53660
|
| 2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