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2012年衢州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97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0-2012年衢州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日
2010-2012年衢州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有序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衢州市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为依据。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衢州市区及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区。
规划期限:2010年至2012年。
(四)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和标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五)规划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
2010-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面积137700平方米,投资规模52800万元,套型标准60-120平方米,安置户数198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面积5000平方米,投资规模860万元,套型标准60-100平方米,安置户数115户,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年度任务
(一)2010年度计划。
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4个,改造面积24300平方米,投资规模10400万元,套型标准60-120平方米,安置户数419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不列入改造计划。
(二)2011年度计划。
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4个,改造面积59000平方米,投资规模21300万元,套型标准60-120平方米,安置户数832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地块1个,改造面积5000平方米,投资规模860万元,套型标准60-100平方米,安置户数115户。
(三)2012年度计划。
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3个地块,改造面积54400平方米,投资规模21100万元,套型标准60-120平方米,安置户数729户。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对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2.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3.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4.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