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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实施意见
(闽司〔2011〕463号)


厅劳教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2011年,省政府对2009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集中清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规定,我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14项(行政许可项目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保留的14个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审批责任。

  二、对转变管理方式的3个审批项目,不再作为审批审批事项处理,要转为一般的行政管理或服务项目,实施行政指导,强化服务意识。材料齐全,当天能办结的案件,必须当天答复。

  三、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改进服务、科学管理的好办法、新措施,着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附件: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

序号

项目名称

清理结果

承办单位

备注

1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含鉴定人

执业变更、延续、注销)

保留

法规和司法

鉴定处

行政

许可

2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含鉴定机构变更、延续、注销)

保留

法规和司法

鉴定处

行政

许可

3

公证员任职审核(含公证员变更

执业机构核准)

保留

公证管理处

行政

许可

4

律师执业核准(含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核准)

保留

律师管理处

行政

许可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登记、注销登记

保留

律师管理处

行政

许可

6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保留

律师管理处

行政

许可

7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

事务所联营核准

保留

律师管理处

行政

许可

8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保留

法规和司法

鉴定处

行政

许可

9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含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分立、合并核准)

保留

公证管理处

行政

许可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保留

基层处

行政

许可

11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核准

保留

律师管理处

行政

许可

12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 行核准

保留

厅劳教局

非许可审批

13

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审批

保留

厅劳教局

非许可审批

14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保留

厅劳教局

非许可审批

15

法律援助复核申请的审核

转变管理方式

法规和司法

鉴定处

一般

管理

16

司法行政涉台事务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

法规和司法鉴定处

主动

服务

17

劳动教养学校创办、办校复查及

资格升级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

厅劳教局

一般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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