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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情况开展财政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情况开展财政专项检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2011年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按照厅主要领导批示,决定采取“自治区牵头,全疆联动”的方式,对我区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和内容

  2011年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和保障情况,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累计结余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实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基本评价;

  (二)城乡医疗救助与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效能发挥情况,各制度衔接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筹集、核算、使用的日常管理情况,规范申请与审核拨付管理情况,资金(基金)结余情况以及有无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州填报资金情况核实表(见附件);

  (四)合法、合规、效益性的其它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2011年10月20日-11月15日,财政厅监督局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具体实施检查时,自治区未入点的地(州、市)由各地负责检查。

  2011年11月15日前,各地(州、市)及自治区检查组分别向财政厅监督局提交财政专项检查报告。

  2011年11月20日,财政厅监督局撰写《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情况财政专项检查报告》,并上报厅领导。

  请各地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检查内容要求,全面相互配合、着手组织实施。

  自治区检查工作分组实施:

  (一)第一组:乌鲁木齐、昌吉、和田;

  (二)第二组:巴州、吐鲁番、哈密;

  (三)第三组:阿勒泰、石河子、克拉玛依;

  (四)第四组:塔城、伊犁州、博州;

  (五)第五组:阿克苏、克州、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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