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
《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对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减半期内税率的确定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在政策执行期间,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六、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相关事宜
对符合《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提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纳税,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