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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附件1)

  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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