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两客一危”车辆违法信息接入共享信息平台;将“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加强路面巡查;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抄送交通运输部门。
各级公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起,将“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定期检验范围。“两客一危”车辆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三)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将“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事故处理信息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经信部门的主要职责:督促市内有关车辆公告生产企业对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对有“两客一危”车辆生产企业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车辆出厂前未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经信委。
(五)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建立动态车辆监控平台,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实时有效动态监管。2011年12月31日前,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在所属全部“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且其卫星定位装置相关信息必须接入省、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同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对其他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要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建立动态监管工作台账,并至少保存1年时间;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做好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确保装置的完好应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履行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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