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122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函〔2011〕5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部门、单位需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的规定事先提出制定项目报市法制办,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报送。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制定但又未列入计划的,应当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再按程序报送。
二、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各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本部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三、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流程。各部门、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发布时间紧、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法制办提前介入。
四、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单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随文报送有关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表(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理由),并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将作退文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