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歌厅、舞厅、网吧、宾馆饭店、医院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
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部门和保险协会(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消防部门和保险机构是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人、财、物等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保险机构成立专家组,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高火灾危险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布置和检查,建立包括各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内的事先预防、火灾救援、灾后赔付的联动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要制订在本部门管辖领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试点先行,深入实施。为有效推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由人保财险公司负责试点推行。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和良好市场信誉的保险机构纳入承保对象。保险机构要在上级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制定简易、高效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利用承保方的强势地位对投保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要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对投保单位的火灾危险分析、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原因分析、火灾损失评估等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使保险服务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
(四)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做好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等作用,引导高火灾危险单位和场所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以提升我市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公共消防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为开展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