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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经过大力整治,我市消防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但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各类火灾隐患仍然突出,特别是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和危化企业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解决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推进平安衢州建设,确保我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方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险种。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够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利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范围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先在市本级试点、后在全市铺开的形式稳步、有序、扎实推进。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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