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主管部门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
(五)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规划编制说明除了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进程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
规划编制单位还需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材料:规划编制完成后形成的纸质文稿及电子文稿;主要参考文献及相关数据;规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的子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送市发改委备案。
第六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专项规划一经批准,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并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发布后,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发挥年度计划在规划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每年经市发改委平衡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列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或安排政府性投资。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