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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五条 各专项规划在形成送审稿后,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衔接审核,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市级职能部门主持衔接审核。市发改委根据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衔接审核宏观发展目标和方向、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等内容;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衔接审核职能范围内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层面内容,要重点加强涉及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的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协调会议决定。专项规划的子规划由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审核。

  第十六条 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重点专项规划不少于7人,一般专项规划和子规划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咨询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的咨询论证一般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市发改委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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