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提交市政府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 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立项申请表格可在市发改委衢州发展在线网站下载。
第九条 市发改委正式受理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后,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将编制规划工作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应定期向市发改委反馈,经汇总后报市政府,突出反映重点规划。年终由市发改委根据年初目标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组织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 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市级部门接到省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以及重大项目前期推进需要,需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改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应按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安排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并按照相关制度予以拨付。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第三章 衔接审核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