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工作,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编制。
第四条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针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推动该领域、该环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编制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除重点专项规划外,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