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矿业权交易公示范围和内容。
矿业权出让转让、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探转采)、变更勘查矿种或勘查单位必须在交易机构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成交后应当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矿业权的有效期,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2.以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成交后应当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名称、矿业权范围(含坐标、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有效期等。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探转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和进行采矿登记时,应当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及面积、坐标、地理位置、储量规模、开采矿种、开采规模、服务年限等。
4.变更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及勘查单位的,应当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勘查、开采矿种,勘查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勘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内容。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监管保障措施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机构建设、公开公示程序和内容、制定交易规则等提出指导意见,完善并监督执行各项交易规则。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二)推进矿业权交易信息化建设。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获取和集成全省矿业权交易信息,实现对全省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公开发布和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