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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范围为:

  1.国土资源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

  2.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的矿业权;

  3.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的矿业权;

  4.其他主体转让的矿业权。

  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发证权限,将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纳入相应的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二)明确矿业权交易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的矿业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其他主体转让矿业权,转让人可以委托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也可以自行寻找受让方协议转让,但必须在交易机构进场签订转让合同。

  (三)规范矿业权交易程序。

  矿业权交易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交易任务书或委托书;

  (2)矿业权交易机构编制出让文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出让底价;

  (3)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并对竞买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按审定的出让程序组织公开出让工作;

  (5)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矿业权转让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转让的矿业权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转让的批复;

  (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矿业权,转让人凭审查意见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转让方式,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转让底价由转让人依法自行确定;

  (3)受让人资质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初审,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4)矿业权交易机构对转让过程进行监督,转让成交的矿业权,经公示无异议后,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转让鉴证书;

  (5)矿业权受让人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让通知书、转让合同、交易机构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终止交易:矿业权权属有争议;矿业权转让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可以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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