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
(甘政发〔2011〕117号 2011年9月2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健全完善全省矿业权有形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土资源领域廉政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的机构和制度体系,形成“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矿业权有形市场,促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流转,实现管理进一步规范、纠纷大幅减少、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国土资源领域阳光行政和廉洁从政进一步加强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省级矿业权有形市场。要在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完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市场引导、主体诚信、信息公开、竞争完全、程序严谨”的市场交易模式,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加强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扩大交易范围,配备固定场所相关交易设施,构建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组织和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市州矿业权有形市场。市、州政府可利用已批准建立的土地交易、建设工程交易、机电设备交易等有形市场,在2011年底前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和管理制度。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扩大矿业权交易范围。
除省政府批准协议配置给省政府引进的战略合作企业、省属大型企业、地勘单位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出让、转让应进入矿业权交易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