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建设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落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等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负责城市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
(二)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三)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
(四)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五)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六)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配备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
(七)依法加强客运、特种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八)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